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工程造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造价委)原系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批准、民政部核准登记的非法人社会团体,现为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
化工造价委是化学工业有关生产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服务管理及咨询、工程监理单位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授权的化学工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组织、协调相关工程造价专业领域的工作。英文译名: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Engineering Survey And Design Association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Committee(缩写为:CPCESDA/ECMC)。
第二条 化工造价委的宗旨是:在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领导下,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标准定额研究所的业务领导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并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化工工作委员会名称,继续开展化学工程造价相关服务工作。化工造价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和委员单位服务;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维护委员单位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及委员单位的建议和诉求;团结化学工业广大工程造价人员,研究本行业工程造价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规范化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倡导委员单位和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推动诚信建设,提高本行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化学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 化工造价委办公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十六号楼中国化工大厦。
第四条 化工造价委工作规程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原《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为行业管理、信息交流、国际合作、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具体业务内容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造价法律法规,研究化学工业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政策,参与行业有关政策、规章、规范的制定和宣传贯彻工作;
二、贯彻实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规章制度、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和咨询业务操作规程,推动工程造价行业诚信建设,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管理与监督,建立和完善化工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机制;
三、负责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监管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继续教育工作;
四、负责化学工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五、负责化学工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管理,逐步完善化学工业工程造价计价体系;
六、组织化学工业工程造价管理与实践的交流活动,邀请专家举办讲座,通过网站提供信息、交流经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化学工业工程造价优秀成果、荣誉称号的评选、表彰和推介活动;
八、领导化学工业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化工造价委专家委员会工作;
九、承担或承接政府部门和上级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购买服务业务,为建设项目提供估算、概算、预算、结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审和项目招标、投标等咨询服务业务;
十、承担工程建设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员)单位
第六条 化工造价委实行单位委员制。委员单位为化工造价委成员,又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单位会员。单位委员的条件:
一、承认《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和《化工造价委工作规程》;
二、化工行业具有影响力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审计等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加入程序
一、填写单位委员(会员)申请表;
二、经化工造价委秘书处审定,向化工造价委主任联席会议报告备案。
第八条 委员(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化工造价委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化工造价委活动权;
四、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委员(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和《化工造价委工作规程》,执行化工造价委委员会议决议;
二、维护化工造价委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完成化工造价委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四、及时向化工造价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委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化工造价委;如果两年不缴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委员单位如有违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和《化工造价委工作规程》和行规行约行为的,经化工造价委主任委员联席会议表决处罚意见。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发展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化工造价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
第十四条 委员由委员单位推荐,委员的条件是:
一、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二、学术上有见解,工作上有贡献,作风正派;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主任委员联席会议表决通过,报主管机构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聘请顾问和副秘书长。
第十七条 委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化工造价委工作规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委员单位可以书面方式对提交讨论的决定表示意见。须委员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经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单位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联席会议为委员大会执行机构,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委员会工作,对委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联席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顾问组成。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须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提交委员大会讨论事项的草案须经五分之四以上会议成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联席会议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向委员大会提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建议;
四、提交需要委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处理建议或方案;
五、筹备召开委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六、提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决定聘任委员会顾问和副秘书长;
七、讨论决定需要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决定的工作制度和其他重要事项;
八、决定表彰和奖励事项,决定荣誉主任授予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联席会议提出,报主管机构审批后由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在任期内的调整,由主任委员联席会议提出,报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化工工程造价领域内有良好信誉和较高名望;
三、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应当专职,或由副主任委员兼任,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主任委员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大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
二、检查委员大会和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委员会签署文件;
四、提名委员会顾问和秘书长人选、名誉职务人选。
五、指导化学工业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化工造价委秘书处为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事务,落实委员大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的决定事项,审批接纳会员,办理委员大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授权办理的事项。
第三十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决定;
三、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或有关单位委托的专项工作经费;
四、在民政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必须用于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二、化工造价委不另设账号,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财务部门统一进行财务核算。
三、接受委员大会和主管机构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审计。
四、主任委员离职,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五、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的修改,由主任委员联席会议提出修改草案,委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化工造价委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主任委员联席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终止动议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机构批准。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主管机构及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终止动议经主管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自主管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工程造价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化工造价委主任委员联席会议。